(2017)晋0311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敏于被执行人史宝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史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史宝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执43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史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宝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宝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铁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