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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梅慈爱、许明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慈爱,许明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677号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719443654Y。法定代表人:江山。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乾,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梅慈爱,女,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明港,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慈爱、许明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昆明豪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梅慈爱、许明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元退还给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