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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高冬梅与顾玉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冬梅,顾玉杰,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299号原告:高冬梅,女,汉族,1979年12月15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裕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仲、刘任重,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顾玉杰,女,汉族,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第三人: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望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高冬梅诉被告顾玉杰、郑州望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冬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高冬梅自愿承担。余额1025元,退还原告高冬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原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