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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畅与张宾、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畅,张宾,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589号原告:孙畅,女,汉族,2001年9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孙备军,男,汉族。系孙畅之父。被告:张宾,男,汉族,1979年2月12日出生,住梁园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定国际11楼。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