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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文明与邬彬、龚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明,邬彬,龚思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044号原告李文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邬彬,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龚思思,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明诉被告邬彬、龚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明撤回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38元,减半收取2269元,由原告李文明负担。审判员  代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青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