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言海与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言海,曹加彬,陈传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023号原告:刘言海,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曹加彬,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传琴,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刘言海与被告曹加彬、陈传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刘言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言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言海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