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小芳、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芳,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84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芳,女,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1号208房间,组织机构代码:74396492-7。法定代表人黄竹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小芳与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矿业管道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工资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113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17〕第113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