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执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瀚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重庆瀚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52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路183号。法定代表人肖俊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瀚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777号1幢1-7、1-8。法定代表人,王贵。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 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