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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小儿、陈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儿,陈锦明,郑软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629号(2017)闽0626执保86号申请人:黄小儿,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锦明,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申请人:郑软君,又名郑颜君,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黄小儿与被告陈锦明、郑软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小儿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锦明、郑软君夫妻共有的址在东山县康美镇铜砵区后宅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共字第××号)中相当于价值1070600元的份额进行查封。申请人黄小儿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小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锦明、郑软君���妻共有的址在东山县康美镇铜砵区后宅村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号:东房权证共字第××号)中相当于价值1070600元的份额,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小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艺芬审 判 员  陈月寒人民陪审员  李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