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36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继龙、郭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龙,郭玉彬,李书花,莱芜市华宇旺盛来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635号之一申请人:孙继龙,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郭玉彬,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莱芜市。被申请人:李书花,女,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莱芜市。被申请人:莱芜市华宇旺盛来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汶河大道400号。法定代表人:郭玉彬,职务:经理原告孙继龙诉被告郭玉彬、李书花、莱芜市华宇旺盛来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继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华宇旺盛来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孙继龙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华宇旺盛来经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雯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