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蒋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蒋某,谢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969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梅,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蒋某,男,1980年8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谢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北路鹏程大厦*栋*****楼201、301、302、401、402房屋。负责人:全子能,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58037798G。原告刘某与被告蒋某、谢某、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