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王喜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臣,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辩护人孔庆娟,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宝龙,男,1989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被告人祖富奎,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强奸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被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喜庆,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经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俊岩,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海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犯盗窃罪,被告人王喜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军、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臣及其辩护人孔庆娟、被告人张宝龙、被告人祖富奎、被告人王喜庆及其辩护人张俊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伙同祖富奎来到辽宁省调兵山市惠安小区刘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盗走黑色貂皮大衣1件、“古尊”牌手表1块。“古尊”牌手表经认证价值人民币300元。二、2016年3月至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铜钟巷繁荣小区刘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技术打开房门入室,盗走黄金链坠2条(共计重18克)、黄金手镯1个(重26克)、黄金项链1条(重10克)、黄金耳钉1对(重3.46克)、白金耳钉1对(重1.77克),上述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18419.84元,另盗走白金钻石项链坠1条、白金钻石戒指1枚。三、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山水俪城二期汪某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祖富奎望风看人,三人盗走保险柜1个(经认证价值人民币315元),内有人民币1万元、黄金项链1条(重17克,经认证价值人民币5440元),“三星”牌手机1部、手表1块、手链脚链4个、古玩器件等物品(均未认证)。四、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兴工街恒通家园李某某的住处,三人采用上述手段盗走人民币6100元、黄金戒指2枚(共计重9.677克)、黄金项链1条(重21.723克),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9671.2元。五、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孙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二人盗走黄金手链1条(重14.828克)、黄金耳坠1对(重4克)、黄金饰品1个(重1.42克),上述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6641.34元。另盗走钻戒1枚、“貔貅”造型摆件2个。六、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付某的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盗走人民币1万元、银筷子1双(未认证)。七、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东欣花园邵某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祖富奎望风看人,三人盗走人民币500元、黄金戒指5枚(共计重17克)、黄金手链1条(重10克)、黄金耳钉1对(重2克),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8932元。八、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刘某某的住处,二人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盗走人民币1千元、第三套人民币1套。被盗的黄金饰品大部分销赃给被告人王喜庆,王喜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认证其收购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5302.2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喜庆委托其亲属全部退赔。经追缴,邵某某被盗的1枚男生黄金戒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的1900元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付某,被告人王喜庆退赔的款项均已返还各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喜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宋臣辨称:对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事实有异议。指控的第二起和第三起,我没有去过;第四起我指认的是名仕首府,不是恒通家园。其辩护人意见是这三起与宋臣无关,与盗窃的地点不符。被告人张宝龙辨称:对罪名无异议。第二起时间、地点不对,应该是本溪市里,是2016年9月份,钱也就5000多,首饰差不多。第七起就一枚戒指。被告人祖富奎辨称:对罪名没有意见,但铁岭我就去过一次,地址不像是恒通家园,小区的名字记不清了。第三起盗保险柜的时间是9月份去的,物件也不对。第七起抚顺盗窃就有一枚黄金戒指,没有那五枚戒指。被告人王喜庆辨称:对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我已按作价价格返赃。其辩护人意见是其大部分退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王喜庆有下列犯罪事实:一、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伙同祖富奎来到辽宁省调兵山市惠安小区刘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盗走黑色貂皮大衣1件、“古尊”牌手表1块。“古尊”牌手表经认证价值人民币300元。二、2016年3月至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铜钟巷繁荣小区刘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技术打开房门入室,盗走黄金链坠2条(共计重18克)、黄金手镯1个(重26克)、黄金项链1条(重10克)、黄金耳钉1对(重3.46克)、白金耳钉1对(重1.77克),上述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18419.84元,另盗走白金钻石项链坠1条、白金钻石戒指1枚。三、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观音阁山水俪城二期汪某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祖富奎望风看人,三人盗走保险柜1个(经认证价值人民币315元),内有人民币1万元、黄金项链1条(重17克,经认证价值人民币5440元),“三星”牌手机1部、手表1块、手链脚链4个、古玩器件等物品(均未认证)。四、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兴工街恒通家园李某某的住处,三人采用上述手段盗走人民币6100元、黄金戒指2枚(共计重9.677克)、黄金项链1条(重21.723克),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9671.2元。五、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孙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二人盗走黄金手链1条(重14.828克)、黄金耳坠1对(重4克)、黄金饰品1个(重1.42克),上述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6641.34元。另盗走钻戒1枚、“貔貅”造型摆件2个。六、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滨河路付某的住处,采用上述手段盗走人民币1万元、银筷子1双(未认证)。七、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来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东欣花园邵某某的住处,宋臣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祖富奎望风看人,三人盗走人民币500元、黄金戒指5枚(共计重17克)、黄金手链1条(重10克)、黄金耳钉1对(重2克),被盗物品经认证价值人民币8932元。八、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宋臣、张宝龙来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刘某某的住处,二人使用无损开锁工具打开房门入室,盗走人民币1千元、第三套人民币1套。被盗的黄金饰品大部分销赃给被告人王喜庆,王喜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经认证其收购的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5302.22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喜庆委托其亲属全部退赔。经追缴,邵某某被盗的1枚男生黄金戒指已返还被害人,扣押的1900元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付某,被告人王喜庆退赔的款项均已返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王喜庆当庭供述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作案工具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四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前科材料,扣押款物材料,情况说明,返赃材料,证人曲某朋、马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作案工具及现场指认照片,同步讯问录像光盘4袋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喜庆明知是赃物仍收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王喜庆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均系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属从重量刑情节,又系两年内多次作案,亦属从重量刑情节。关于该三被告人辨称作案时间、地点及部分物件数量不符的观点,结合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原始供述,显系狡辩,另当庭各自的供述之言辞亦不足以证明其观点。但三被告人均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而且大部分赃物已追缴返还失主,属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喜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主动返赃,属从轻处罚情节。本院根据被告人宋臣、张宝龙、祖富奎、王喜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张宝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三、被告人祖富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四、被告人王喜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佟 强人民陪审员 赵艳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哲附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