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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旸,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程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234号。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26号。负责人:张国庆,总经理。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3层、14层A、B座。负责人:张廷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洲,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向荣乡向民村9组103号。被执行人:李淑艳,女,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十八站林业地区中央大街46组87号。本院在执行王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建洲、李淑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因冻结金额未满足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王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51227.6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