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吴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吴辉,殷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胡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辉,男,199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审被告:殷少华,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辉、原审被告殷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又未依法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宋顺国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