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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蕾、殷慧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蕾,殷慧萍,陈举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682号申请人张蕾,男,汉族,1984年6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孟州市。委托代理人韩振、耿高飞(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殷慧萍,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陈举烽,男,汉族,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张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举烽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四街新27号楼附10号的房产,保全价值996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举烽名下位于中原区秦岭路西四街新27号楼附10号4层附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40100744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