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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2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2295号之一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6624276X0(1-1)。法定代表人:陈新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新家园镇王坪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592970261K。法定代表人:张志军,总经理。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95万元,或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95万元,若不足额,随进随冻,直至额满为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科达新铭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