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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财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章少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章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267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代表人:杨俊。委托代理人:金剑,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章少琴,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章少琴所有的荣威牌小型汽车(号牌:C8K909;车辆型号:CSA7181AB)。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章少琴所有的荣威牌小型汽车(号牌:C8K909;车辆型号:CSA7181AB),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定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季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