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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杨元昌诉杨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昌,杨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民初626号原告:杨元昌,男,1980年1月1日生,拉祜族,系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威远镇联齐村民委员会独家村村民小组,现住该小组。被告:杨发明,男,1977年7月4日生,拉祜族,系景谷县威远镇课里村民委员会解板山村民小组人,现住址不详。原告杨元昌诉被告杨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元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元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昌撤诉。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6.5元由杨元昌负担。审 判 长  黄 菊审 判 员  罗 洁人民陪审员  郭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朦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