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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余德明、吉作罗布、田德强、谭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余德明,吉作罗布,田德强,谭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12执异16号案外人:犍为县市政园林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负责人:蒋平,行长被执行人:余德明,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吉作罗布,男,彝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田德强,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井研县。被执行人:谭祖全,男,汉族,1955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德明、吉作罗布、田德强、谭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犍为县市政园林管理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8月22日,案外人犍为县市政园林管理所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犍为县市政园林管理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贤贵审 判 员  彭红松人民陪审员  何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