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启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95号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启发,曾用名王啟发,彝族,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启发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启发应缴纳罚金1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5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3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1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乾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