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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温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温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61号原告: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系该合作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系该合作社办公室主管。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系该合作社职员。被告:温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温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高陵县泾渭塬益民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