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民终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梁杰、陈健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杰,陈健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民终5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山,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健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扶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杰因与��上诉人陈健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陈健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健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健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4768元(被上诉人陈健仪已预交),减半收取22384元,由陈健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8元(上诉人梁杰已预交),减半收取22384元,由陈健仪负担。一、二审法院各多预收部分,均由各法院直接退给梁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松贤审判员 刘创祥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梦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