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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财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先林封彦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封彦平,王先泉,王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财保233号申请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经理。被申请人封彦平,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申请人王先泉,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申请人王先林,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申请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封彦平、王先泉、王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封彦平、王先泉、王先林挂靠在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渝X号汽车一辆。申请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人邓俊杉坐落于南岸区辅仁路X号X栋X号房屋为本案的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奔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