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仁贤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王仁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仁贤,男,生于1988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光明枣河村。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仁贤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刑初14号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