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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仁贤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王仁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仁贤,男,生于1988年2月2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光明枣河村。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仁贤罚金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刑初14号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