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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申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申1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1,男,1969年5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科学院工业节能研究中心下岗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2,女,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刘某1因与被申请人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潍民一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某1申请再审称: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与丈夫多次遗弃被继承人,××,××而痛苦去世,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潍坊市东关派出所已受案并在核查中,申请人提交的《举报书》证明具体过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丧失继承权。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011年3月28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期间,被继承人由申请人赡养,被申请人认可其在此期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但其主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申请人的阻止。事实上,申请人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多次请求当地居委会联系被申请人协商如何赡养被继承人,被申请人不予理会。被申请人不赡养被继承人的过错在其自己。申请人在被继承人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的近两年中,离开自己济南的家,陪伴、照顾被继承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付出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原审漠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并非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按50%的比例平均继承遗产,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和美德。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开庭时,被申请人公然扰乱法庭秩序,多次打断申请人辩论发言,致使无法正常开庭,剥夺了申请人辩论权利。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具体理由如下:一审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2015年2月5日申请人收到判决书,严重延期审理;一审法官默认被申请人对支取敬老院款项的说谎行为;两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出示的派出所证明及医院病历未加核实,却采信了其说法;二审法院也延期判决;二审开庭时被申请人扰乱法庭秩序,虽经法院制止,但仍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二审中,申请人亦出具了新证据,却被法院漠视。这一切是否证明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最起码是枉法渎职。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刘书祥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对刘书祥的遗产进行继承。虽然申请人在被继承人刘书祥去世前近两年时间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原因系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赡养被继承人刘书祥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且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从未赡养刘书祥,因此被申请人不属于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原审判决申请人、被申请人平均分配刘书祥的遗产,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考虑到刘书祥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期间由申请人照顾等情况,对于刘书祥丧葬费、抚恤金按6:4分配,亦属适当。再审中,申请人提供了向公安机关举报被申请人遗弃被继承人刘书祥的《举报书》及受案回执,但公安机关对该案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因此,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新证据不能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还主张原审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经审查,一审四次开庭均进行了法庭辩论,并未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二审进行调查后依法径行对本案作出判决,并未开庭,更不存在剥夺申请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另外,申请人还怀疑原审审判人员审理本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申请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居亮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