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02民初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林运水与陈立新、陈炳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运水,陈立新,陈炳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0631号原告:林运水,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南铿,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新,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告:陈炳元,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原告林运水与被告陈立新、被告陈炳元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运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立新、被告陈炳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林运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林运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运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林运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萍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