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387号申请人: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831493487880X,住所地泗水县中册镇中册二村。法定代表人:袁秀景,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7083249057874C,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政府东1000米金城路北。法定代表人:董金理,总经理。第三人: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9137083267224541D,住所地梁山县马营镇政府东1000米金城路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梁山清华印刷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兴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源印务有限公司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丰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