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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杜支明与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支明,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7民初462号原告:杜支明,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27711Q。法定代表人:郑家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杜支明与被告湖北秭归兴亚交通设施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杜支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支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由杜支明负担。审 判 长  杜云宏审 判 员  王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何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