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以胜与魏荣扣、魏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以胜,魏荣扣,魏以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830号原告:魏以胜,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魏荣扣,男,,户籍地天津市,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被告:魏以影,女,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以胜与被告魏荣扣、魏以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以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4日,被告魏荣扣以需要资金为由,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区××街春庭园××号房屋做抵押,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10个月。2016年9月24日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索要欠款,但至今联系不上,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将二被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魏荣扣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及他人借款,并注明以其房产作抵押。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已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津丽公(刑)立字(2016)408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魏荣扣诈骗案立案侦查,现魏荣扣已被羁押。现依据本案原告所述及证据,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诉讼范围内的经济纠纷,本案原告之所以将被告魏以影诉至本院,是原告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因被告魏荣扣的此笔借款涉嫌诈骗,故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以胜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退还原告魏以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厚勇审 判 员 卢玉岭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鑫洁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