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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申与郗拴朋、郗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郗拴朋,郗翠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36号原告:李申,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郗拴朋,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郗翠柳,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深州市辰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李申与郗拴朋、郗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郗拴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撤回对被告郗拴朋的起诉。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艺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