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申与郗拴朋、郗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申,郗拴朋,郗翠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36号原告:李申,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告:郗拴朋,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下落不明。被告:郗翠柳,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深州市辰时镇政府工作人员。李申与郗拴朋、郗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郗拴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申撤回对被告郗拴朋的起诉。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艺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