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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刑更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山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山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刑更933号罪犯安山河,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决,认定被告人安山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81546.8元(已缴纳6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三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以罪犯安山河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安山河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中弘五方石材有限公司内,因劳资纠纷与被害人李某之妻司素燕发生争吵,随后,安山河又与李某发生争执和冲突。被人劝开后,安山河从宿舍取出尖刀刺击李某背部,致其死亡。该犯部分履行民事赔偿。罪犯安山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六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扣分1次,共扣1分。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王学亮和监区管教干警张俊峰出庭作证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文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在案佐证。本院���为,罪犯安山河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山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三六年七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建忠审 判 员  付向红人民陪审员  权军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