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樊爱国与胥林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爱国,胥林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379号原告:樊爱国,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被告:胥林秀,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樊爱国诉被告胥林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樊爱国,被告胥林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樊爱国承担。审判员 王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