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民终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大鹏与被上诉人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鹏,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X,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袁加燕,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执行XXX与袁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