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34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会玲与杨龙、杨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会玲,杨龙,杨国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3480号之二原告:朱会玲,女,生于1972年7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杨龙,男,生于1997年6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杨国强,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朱会玲与被告杨龙、杨国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会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