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哈密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与哈密秋天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银桥投资有限公司,哈密秋天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哈密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大营房。法定代表人李豫,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密秋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大营房。法定代表人李朝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朝农,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秋天商贸有限公司、李朝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密银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兵12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      杰代理审判员 马   占   文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褚   晓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