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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0981刑申4号胡南: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北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原审判决没有体现国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原审认定你聚众多次扰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劝阻和制止而拒不解散,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廖文、严武华、刘卫坚、曾振坤、曾秀林、胡春泉、肖全、蔡盛林、蓝桂文等25位十三组村民、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证言、录音光盘、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北流市政府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北流市政府批复、征地协议与付款协议、银行流水账、土地开发的发包方与工程建设的承包方签订的协议书、北流市政府会议记录、北流市政府工作方案、项目付款审批单、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拨款申请、经费请示处理卡、建筑业统一发票、农业发展银行进账单、工程占地及农作物补偿统计表、费用开支报销单、北流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你本人在侦查阶段亦有供述,足以认定。申诉期间,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只说明那部分证人不是目击者,并不能证明你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至于你认为征地过程中政府、公安局等部门存在不合法行为,你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量刑范围内对你作出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希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