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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吕勇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吕勇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8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永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林,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峰,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勇进,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与被告吕勇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勇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青岛分中心撤回对被告吕勇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洪伟书 记 员  左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