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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5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朗丽与牛林海申请支付令一审支付令

法院

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郎丽,牛林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海林林区基层法院支 付 令(2017)黑7515民督5号申请人:郎丽,女,1971年2月4日出生,满族,大海林林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被申请人:牛林海,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局。申请人郎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郎丽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牛林海结婚多年,二人因为感情不和于2016年9月1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约定被申请人牛林海给申请人朗丽30000元房子钱,当时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000元,还欠2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份。申请人多次催要欠款,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郎丽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0000元,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由被申请人牛林海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郎丽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牛林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郎丽财产折价款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牛林海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盖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