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7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平与晏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晏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794号之二申请人:王平,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申请人:晏光凤,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王平与晏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晏光凤在盐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帐号:95100XXXXXX中的5112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王平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1457XXXXXX中的105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盐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帐号:95100XXXXXX中的5112元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晏光凤在盐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案款帐号:95100XXXXXX中的511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茜人民陪审员 余顺成人民陪审员 陈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