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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杨振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杨振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民初835号原告:王玉芬,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被告:杨振雨,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大名县,。原告王玉芬与被告杨振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雨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526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销卖木方板子门市,被告搞建筑,在原告门市用板子、木方,2016年6月15日经算账共欠原告款105260元,并写下欠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故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王玉芬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被告杨振雨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杨振雨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杨振雨多次在原告王玉芬经销的门市购买板子、木方,2016年6月15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杨振雨共欠原告王玉芬货款105260元,并由被告杨振雨亲笔写下欠据:“欠条,今借到现金壹拾万伍仟贰佰陆拾元整(105260元),(木方板子共计欠款),程庄,杨振雨,2016年6月15日”。后经原告王玉芬多次催要,被告杨振雨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杨振雨多次从原告王玉芬处购买木方板子,双方系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原告王玉芬与被告杨振雨在2016年6月15日算账以后,被告杨振雨应当及时支付下欠的货款,经原告王玉芬催要,被告杨振雨未支付,被告杨振雨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王玉芬要求被告杨振雨偿还欠款10526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玉芬要求被告杨振雨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芬欠款105260元。二、驳回原告王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被告杨振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王瑞祥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