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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600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婷(聋哑人),女,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民族不详,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黄文英,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原红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婷及其指定辩护人黄文英、手语翻译李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王婷(自报名,聋哑人)搭乘车牌号为川A×××××的1070路社区公交,当公交车行驶至成都高新区桂溪路站附近时,王婷靠近被害人何某并盗走其随身携带挎包内的一个钱包,在准备下车时被何某发现,王婷立即将盗窃的钱包扔出车门外,何某在群众的帮助下控制住王婷并找回自己的钱包,经查,包内共有现金1135元。该院根据物证、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关于王婷身份的情况说明,被盗钱包及现金的照片,检查笔录,公交车监控视频,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婷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骨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王婷盗窃数额小并已全部归还,社会危害性小;2、王婷系又聋又哑的人;3、王婷系初犯,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王婷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婷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婷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轻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对王婷酌情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唐建国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唐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