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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4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龚玉贤与胡永胜、孙彦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玉贤,胡永胜,孙彦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4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玉贤。被执行人胡永胜。被执行人孙彦鸽。龚玉贤与胡永胜、孙彦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胡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玉贤偿还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胡永胜、孙彦鸽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49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