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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纳欧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纳欧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纳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敏华,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富民,男,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花园路。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纳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5398元由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由世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