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5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卢志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爱阁,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5,户籍所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内环罚(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审查,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在七星潭风景区开工建设中,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南阳宝天曼七星潭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依职权作出的内环罚(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内乡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内环罚(2016)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