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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504号原告: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德州渤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岩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筠,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号。代表人:李志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号万隆中心大厦*座*层。法定代表人:陈俊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李莉,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环发讯通(天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由原告德州联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