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良彬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944号原告:张良彬,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赵鑫,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良彬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良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良彬负担。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