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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良彬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944号原告:张良彬,男,1960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赵鑫,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7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张良彬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良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良彬负担。审判员  郑光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罗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