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庄领兄与包赛吉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领兄,包赛吉日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369号原告:庄领兄,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包赛吉日呼,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原告庄领兄与被告包赛吉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庄领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包赛吉日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领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领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庄领兄负担。审判员 吴晓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