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寿华与周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华,周彩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18号原告:杨寿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周彩彬,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寿华诉被告周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寿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寿华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