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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寿华与周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寿华,周彩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618号原告:杨寿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周彩彬,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寿华诉被告周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寿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寿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寿华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