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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尹传奎、唐沂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传奎,唐沂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76号申请执行人尹传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唐沂存,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传奎与唐沂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第3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