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曾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304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号雨花公馆*栋*楼。负责人:范国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曾超华,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曾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妮 微信公众号“”